乐山市商业银行被骗贷13亿,“我”却成了接盘侠
在武汉市长江边的一处商业区,武汉业大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张军看着繁华的街道和往来的人群,不禁发出一声无奈的感叹。
10月15日,大象新闻·大象帮收到了张军的投诉称,他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姚某萍涉嫌合伙他人伪造材料,从乐山市商业银行骗取了13亿的贷款。
今年4月16日,张军收到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他才知道自己公司被乐山市商业银行以营业信托纠纷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复利、罚金和违约金共计15.6亿多元。
大象新闻记者在业大公司的办公室见到张军时,他仿佛热锅上的蚂蚁,在办公室里来回踱步,嘴里还反复说着:“这钱都是姚某萍他们伪造材料从银行骗出来的贷款,钱我一分都没有用,现在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债呢?”
本想借钱搞项目,不料却成“接盘侠”
2015年,看着各地楼市正旺的张军准备进军房地产行业,他从生意伙伴那里得到了一个武汉市区毗邻长江的地产项目,但由于资金不足,他只能四处筹措。当他找到同乡的姚某萍借钱时,姚某萍给他提出了一个优厚的条件。
“当时姚某萍跟我说,她这边有银行的关系可以给我介绍,但前提是让我接手她的业大公司。”张军回忆道,“她说她公司有8.85亿的银行贷款未还,我只要接手公司,她就可以通过关系找银行贷出来17个亿给我用,而且还有一个多亿的债权和一栋办公楼。”
张军当时在心里算了笔账,17亿贷款下来后,先还8.85亿的贷款,剩下的钱正好可以投入项目。按照武汉当时的房价,项目结束后不仅能把17个亿的贷款平了,还能空落一栋办公楼和一个多亿的债券。不仅如此,他还能跟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
2015年11月,张军在和姚某萍签订了协议后,正式入主业大公司。在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上显示,张军接手公司后,姚某萍不再对名下欠的8.85亿元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张军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他入主业大公司后,乐山市商业银行当时的负责人一行还曾到武汉实地考察项目,并派专人负责和业大公司进行接洽,张军也信心满满地等待17亿贷款的发放。
“2015年和2016年,我抵押了自己的资产,从乐山商业银行贷出来两次8500万。”张军说,“但这两笔钱刚出来,就返回到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账户上了,相当于我开始还那8.85亿的账了。”
2017年,因为张军迟迟等不到乐山市商业银行的17亿贷款,合作伙伴将项目转了出去。丢了项目的张军坐不住了,他多次找到银行派驻武汉的对接人,但得到的回应都是“行里领导还在讨论、研究”。
张军觉得自己被姚某萍骗了,便到银行将公司的流水调了出来,当他发现姚某萍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有一部分资金汇入个人账户后,便以“挪用资金”为由报了警。
13亿元的贷款,竟是骗来的?
令张军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报警后,他才发现接手业大公司前所欠的8.85亿银行贷款,竟然是姚某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银行骗来的,而那笔贷款的金额共计13亿元。
张军告诉大象新闻记者,案件经指定管辖,由湖北咸宁警方调查。根据张军出示的一份2018年7月3日咸宁警方在政府网站的回复截图显示:“调查发现,2014年10月左右,姚某萍挪用业大公司5000万元资金分三次借给阮某坤,而这5000万是姚某萍于2013年11月从乐山市商业银行骗取的13亿元中的一部分。”
随着案件的调查,咸宁警方将该案中涉及“高利转贷”的部分移送咸宁检方进行起诉,而“骗贷”的部分则移交给了四川乐山警方。
2020年12月30日,咸宁市中院对姚某萍高利转贷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殷某、张某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使用伪造的工商湖北省分行、应城支行和应城支行行长杨某的印章,采取伪造工行对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工行湖北省分行对应城支行授权证明书及信贷审批书等手段,骗取四川乐山市商业银行多笔信贷资金。其中包括经姚某萍多方运作后,于2013年11月5日以业大公司名义和中航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获得13亿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年利率8.15%。
记者从裁定书上看到,姚某萍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出借他人、为银行人员完成拉存款任务、购买理财产品等。2014年9月至11月,姚某萍从该资金中分三次转贷给阮某坤5000万元。除去支付银行利息外,姚某萍非法获利520万余元。法院认为,姚某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姚某萍犯高利转贷罪一审获刑4年半,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姚某萍仍在服刑。
张军表示,当他得知接手业大公司时所欠银行那8.85亿贷款,是姚某萍通过“骗贷”得来后,便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我之前为了让银行放贷,还抵押了自己的一个多亿资产,结果都用来还那8.85亿的债了。”张军苦笑道,“之前那个地产项目我是按每平方一万二的售价算的,17亿贷款如果下来刚好能把账平了。后来我得知合作伙伴转出去后,开盘价是每平方四万,要是我能拿到贷款,我能把账平了还挣几个亿。结果现在搞得项目也没了,这几个亿的债务我真的背不起啊。”
同样是骗贷,湖北应城法院判了,四川乐山检方不起诉
今年9月6日,张军收到了来自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大象新闻记者从决定书上看到:该案经历二次退侦,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24年7月25日,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乐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10月左右,业大公司为融资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姚某萍结识了贡某、殷某、张某等人,三人协助其伪造相关贷款资料,虚构业大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并以伪造工行应城支行兜底担保的方式协助业大公司获取贷款,双方约定贷款发放后由业大公司支付贷款本金8%作为居间报酬。
在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上,记者还看到,2013年11月5日,业大公司以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为由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贷款13亿元,贷款到期之后无力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贷款过程中,姚某萍作为业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业大公司没有实质经营的情况下,仍以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财务数据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贷款发放后,姚某萍并未将贷款资金按照贷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大量贷款资金借贷给他人并获取高额利息,涉嫌骗取贷款罪。
而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业大公司在贷款时以公司名义实施骗取贷款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业大高科不起诉。
张军看着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心里五味杂陈:“这个殷某和张某之前就用同样的手段,从招行佛山分行骗过2个亿的贷款,这手段用的都一样,为啥乐山的检察院就不起诉呢?”
张军拿出了一份2017年8月28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殷某和张某较为详细的骗贷手段:2013年上半年,在获得工行应城支行的假印章和各类假材料后,殷某假扮工行湖北省分行领导,张某自称是工行应城支行副行长,与招行佛山分行磋商信托贷款事宜。2013年10月18日,在张某盗用的办公室内,向招行佛山分行来核保面签的职员出具了一系列假文件,以此取得招行佛山分行的信任。招行佛山分行通过信托公司向湖北一家公司发放2亿元信托贷款。发现被骗后,招行报警。
在一审中,殷某、张某两人被判犯骗取贷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后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两起同一团伙作案,但湖北和四川两地的不同认定,让张军有些无法接受。
乐山检方不起诉只因证据不足?检方回应
10月9日,张军将此事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进行实名举报。张军的举报材料显示:他认为乐山市商业银行审核不严,导致13亿元贷款被骗。而湖北咸宁、孝感两地的公检法及乐山市公安局已查明有团伙骗贷嫌疑,但乐山检方不起诉等问题。
举报当晚,张军还向当时乐山市商业银行派到武汉与他对接的负责人通了电话。张军在电话中说道:“当时本来是我来接管后咱们一起合作,去把姚某萍的坑填了,现任银行的领导知不知道这些钱不是我贷的,我也没用过。银行被姚某萍骗了这么多钱,怎么不追究她的责任?银行起诉要我还15.6亿元,我怎么还得起啊?”
而张军得到的回应却是:“现任领导知道当年的情况,目前都是公对公处理。”
10月21日上午,大象新闻记者和张军一起来到了乐山市商业银行,见到了当时和业大公司对接的银行负责人吕经理。张军从吕经理那得知,他实名举报的案件已经转到乐山监管局和银行。二人交流时,张军反复强调自己因为此事成了“接盘侠”,而吕经理的回复中也默认了张军的说法。
“我们从武汉回来之后,也接受了行里纪检部门的调查,我要是有问题现在肯定已经进去了。”吕经理称,“说姚某萍及骗贷团伙证据不足,我是不相信的。像你说你是‘接盘侠’这个情况,我觉得行里的领导也都知道,现在行里把你起诉了,我觉得你应该再去检察院或者法院问一下,主张你自己的权益。”
随后,记者和张军又来到了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因为经手案件的副检察长施亚凌外出开会,张军通过电话再次询问了案件的情况,施亚凌在电话中告诉张军:“这个案子不起诉目前已经算结束了,如果说有新的证据这个案子可以重新启动。”
张军表示,现在湖北和四川两地的公安都已经调查完了,他认为姚某萍伙同他人骗取乐山市商业银行13亿的贷款应该已经有了定论,该提供的材料他已经全部提供了,而施亚凌则回复称:“你可以再跟你的律师沟通一下,依法主张你自己的权益。”
电话挂断后,张军显得非常无奈:“我真的搞不明白,为什么之前招行那个案子人家招行告了之后,就起诉判决了。还是这同一伙人用一样的手段骗了乐山市商业银行那么多钱,两地的公安都认定是骗贷了,怎么现在乐山就不起诉了呢?我到四川省去反映,案子又转到乐山了,我感觉自己进入一个死循环了。”
律师:张军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并主张撤销公司转让协议
针对张军面临的情况,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兴陆表示,对于求助人张军的经历,在检察院不起诉后,控告人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若申诉被驳回,则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这是法定权利。《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控告的是武汉业大公司,但从张军所述的情况来看,骗取贷款是姚某萍为了私利而操作,并非业大公司为了公司利益而操作,个人认为应直接控告姚某萍。
“如果只主张姚某萍骗取贷款,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姚某萍骗取贷款,但受害者是银行,不能直接解决张军的巨额债务。”梁兴陆说,“张军之所以身背巨额债务,是基于2015年与姚某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姚某萍虚构伪造了诸多条件,欺骗张军签订的合同,这可能属于民事欺诈,张军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也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张军可以提出控告。”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张军与姚某萍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姚某萍试图通过让张军接手公司来转嫁其骗贷后的还款责任,合同建立在骗贷的非法行为基础之上,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张军受到欺骗签订协议,有权要求撤销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付建称,张军有权要求姚某萍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抵押财产的损失、项目丢失的期待利益的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