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诉求渠道”里的人,也在网络喊冤
前天写了篇《青岛“逆行路虎女”事件,突显法律的失灵与悲哀》,四五个小时,就被限流,文下的评论也全部被删除。
所以,别问我为什么不敢把你的留言发出来,或者不回复你的留言。
要说路上嚣张跋扈的人,见得多了,也早麻木了,所以青岛这事儿刚刚被曝光时,我并没有太多的表达欲。直到官方通报出来之后,发现通报内容完全没提损伤鉴定。被打的小伙儿也通过网络表达了自身对处理结果的不满,并表示自己已经“申请了损伤鉴定”。
我这才感觉此事有点怪。
但凡平时看过法治节目的,应该都有印象,一旦发生了身体接触,那怕手指破个小口子,办案人员也会拿标尺量量尺寸,或者脖子上有块红肿,就测一下面积。伤情的长度或面积,直接影响损伤等级,进而决定刑事与行政之间的定性区分。
这是公安部的标准处警程序,但我无法理解,何以在青岛这事儿上,被打者满脸是血,而且明确表达了不接受和解的意愿,办案机关为什么还要等被打者“申请鉴定”。我不知道这是小伙儿的表达错误,还是办案机关真没给小伙儿安排损伤鉴定。
我们学法律,大一的时候就会学到法律的作用是评价、是预测、是引导、是教育……
但如今,我们“预测”什么?公安部写得那么清楚的程序规定,如果还要被打者“申请鉴定”,未免有点讽刺。
我们能“评价”什么?逆行、伤人、肇事逃逸,还公然叫嚣“打你怎么了”,行政拘留十天,也无法理解。
至于“教育”作用,法律本该是约束每个人的行为,让每个人不至于胆敢肆意殴打他人,而如今的“教育”结果却是——被打者被教育得不敢还手,目击者也不断地提醒“还手就理亏”。多么荒诞。
当然,如今各大媒体都在追问青岛这件事儿,小伙儿的战友们也纷纷发声,大概率,在舆论的关注下,青岛这事儿还会有后续。
可假设一下,如果没有目击者热心地拍下了这事儿的视频,并且发布在了网上,普通人遇到这种人,会是什么结局?难以想象。
今天早上,看到有媒体的评论文章说,期待这件事能够成为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培养公众“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信念,不再受困于“还手就理亏”的担忧。
哈哈。
这几年,是没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吗?
有啊。陆陆续续推出两三批了。但在实践中,还手就互殴的案件依然还是很多。以这些典型案例作为检索关键词,去搜案例库,你会发现,运用这些典型案例来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没多少检索结果。倒是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如何认定不是正当防卫的案例,特别是这个案例中的一句表述:“对方虽然怎么怎么样,但危险程度并不急迫,尚属于闹事行为,被告人完全有时间有条件与对方周旋、安抚”,这个表述,反而能查到相关应用案例。
你说讽刺不讽刺。
这些年,我这个小公号下面总有一些留言者,说我不懂法律程序,没有掌握最新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案例。
多挺奇怪。我这天天和法律程序打交道的人,总被人“教育”什么是法律程序,什么是司法案例。
开始,我还很认真地回复一下——您说的那些法律程序,我都尝试过,司法案例我也都援引过,但真是没啥用。
后来,我也懒得解释了。
曾经有个广东的郑川案,家属就是纪委的,按理说应该非常熟悉法律程序,可是,反应情况五六年,泥牛入海,以至于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有点后悔没有早点公开喊冤。(刚才检索了一下,2020年《西南商报》报道此案已向最高检申诉,但未检索到后续相关情况,只能祝好运吧)
每次我和别人讲郑川这个案子,就有人说这是小概率事件。其实,这哪是小概率事件,大量案件都是如此,只不过郑川案有媒体报道,所以比较适合作为讲解案例。而最近这半年,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大量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身着制服在网络上公开曝光。
说老百姓不懂法律程序,说律师不懂法律程序,那么这些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懂法律程序吗?他们就在“合法诉求渠道”之内,遇到了事情也纷纷寻求网络发声。
怎么解释?
想想真的无力又悲哀。
今天这篇不算“行文”,只是微博平台限制留言字数,而且昨天的《青岛“逆行路虎女”事件,突显法律的失灵与悲哀》也无法留言,以此形式回复一下各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