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亚川:每个法院都应该有个旁听大法庭
近期为河北一个涉黑案做一审辩护,我介入时间比较晚,到法院交手续出来,碰到近十来个家属守在门口,说是来找法官谈旁听的问题,已经交涉好几天了。这个案子第一被告人叫杨某国,一共19名被告人,基本都是唐山下属的迁安市人,一审被指定管辖到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家属是听到快要开庭了的消息,专程租车赶到省会来反映情况的。
家属说,法院说该院最大的法庭也容纳不下这么多人,所以决定在旁边再找个法庭让他们视频旁听。家属们不同意,因为大家都是近两年没见到亲人了,判决生效前,开庭是唯一的机会,他们不甘心放弃。家属还说,法院认为视频旁听也是旁听的一种,让他们找一定要在场旁听的法律依据。
家属在场旁听也成了问题,这个倒是让我吃了一惊。法律依据完全不存在问题,现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就规定得很清晰:
第三条法庭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者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份文件《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有很清晰具体的规定。
六项规定第二条: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若干规定第三条 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