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视频侵权国内“第一案”,原告索赔50万
用AI创作的艺术作品,也走进类似的困境:如何证明你用AI生成的作品,就是你的作品?
近日,腾讯科技独家获悉,AI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开审,《山海奇镜》预告片的创作者“闲人一坤”,起诉“文刻创作”,指控其利用AI技术复刻了一则高度类似的侵权作品。
独家|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已立案:用AI做视频,版权到底归谁?
“闲人一坤”是一位80后导演,在长视频时代,曾在优酷等平台成功主导了《这就是街舞》等综艺内容,“我尝到了长视频的红利,却也错过了短视频的机会”,AIGC技术的发展让他嗅到了新的机会,“我不希望错过下一个时代机遇”。
《山海奇镜》是他用AIGC创作的第一部大电影,尽管AI确实帮助他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但整个工作链并不神秘,基本和传统的影视作品生成步骤一致,分前期创意策划、中期影视创作和后期剪辑生成三个主要阶段。“AI只是一个工具,前期和后期依旧依赖大量人工,AI参与更多的是在文生图、图生视频阶段”。
“闲人一坤”曾公开过《山海奇镜》作品创作的整个工作流:
在创意设立阶段,“闲人一坤”构建了一个专属的GPTs“闲人一梦”,帮助其将灵感生成视频脚本;
(来源:闲人一坤)
在文生图阶段,他使用Midjourney和DallE 3配合,引导AI绘出概念图,并反写出更专业的prompt,再二次使用Midjourney输出图片;
(来源:闲人一坤)
随后便是图生视频阶段,“闲人一坤”通过爱诗科技视频生成产品PixVerse将图片转化为动态高清视频;
(来源:闲人一坤)
最后,基本通过人工完成视频的配音和剪辑。
“闲人一坤”在整个创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点便是软件的易用性问题,“在文生图阶段,我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修改和调整prompt,非专业人士很难做得出来。”所以,即便AI工具提高了效率,但背后依旧是以人为主导进行的操作。
虽然这是第一例文生视频侵权案,但类似的争议早已在文生图领域上演,这类案件一直有着几个令人困扰的问题:
用prompt生成的AI作品,有无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侵权的主体如何界定?平台的责任体现在哪里?
AI时代,如何证明你的作品,真是你的作品?
构成“抄袭”需要几个元素:抄袭者、被抄袭者、作品、使用工具。在没有AI的时代,手工创作一幅艺术“赝品”是有门槛的,“抄袭者”本人往往需要有一定的真才实学,才能完成整个模仿过程。
但现在有了AI,抄袭者可以通过AI工具,利用原作品反向导出prompt,再通过AI工具二次创作,整个过程中,抄袭者本人的水平是未知的,可能只要会使用工具就可以完成抄袭。
在这种模式下,AI作品的归属权变得扑朔迷离。以AI文生图为例,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对AI绘画著作权的描述,AI绘画作品满足属于“智力成果”以及具有“独创性”两个要件,便具有著作权。
但AIGC作品背后的“主人”到底是人,还是AI?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昀锴对腾讯科技说道,《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但在使用AI生成作品的过程中,人类的操作步骤可能仅仅是输入几个简单的prompt,难以估算人类在其中所做的智力贡献,如何判断AIGC作品是否能被纳入《著作权法》也变得更加艰难。
比如仅仅在软件中输入“日出”这个词汇,就可能得到画面层次比较丰富的简单作品。
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对于在“输入”阶段更用心的作品,法律予以保护。金杜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的法律探究》一文中,提到类似的案例,原告使用一款AIGC软件(S软件)生成的图片,被他人在某社交平台上分享使用,在分析这幅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法院给出的分析思路是:
首先,判断它确实属于智力成果。法院还原原告图片生成的过程,在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择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过程中,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作品具备“智力成果”这一要件。
其次,判定它具备独创性。法院认为,原告对人物及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做了设计,并且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做了调整,体现了原告的审美和个性判断,所以具有独创性。
在《山海奇镜》案件中,李昀锴认为,原告的AI作品正好满足以上两个要件。
但相比较于“文生图”,“文生视频”的元素除了图片,还包含剧情、视频的镜头转换等其它元素,需要付出的智力劳动高于单纯的文生图。“AI本质上就是一个工具,它并没有代替人,在‘文生图’过程AI可能代替了绘画的笔,在AI视频制作过程中它替代的就是一台摄像机”,“闲人一坤”对腾讯科技说道,“AI创作视频依旧离不开人的创意,我在整个过程中反复修改prompt的参数,整个过程用了10多天”。
虽然在“闲人一坤”的理念里,AI不过是替代了摄像机的工具,然而这个工具所具备的能力不逊色于人类,很容易令人混淆作品背后的主体到底是人还是AI。
在人类世界里,人类需要通过感知、模仿、反思和经验积累来学习知识,再结合个人的经历内化为专属于自己的一套体系,在此基础上,人类可以模仿、也可以再创作,他们具备灵活迁移知识的能力。
在AI世界里,机器的学习需要通过大量数据和数学模型进行训练。机器学习算法需要明确的输入和输出,依赖于数据集的质量和数量。
简而言之,AI需要吃下去非常“具体”的数据,才能获得创造力,它的学习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而人类可以通过更抽象地学习,获得思维上的升华,人类的学习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这就诱发了另一个问题,既然AI的输出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数据输入基础之上,那么,即便AI作品有著作权,又如何认定这一作品没有侵权?或没有其它作品的“影子”?一种情况是,它或许是AI吃下无数作品,“东拼西凑”出来的汇编成果;另一种情况下,我们也很可能“冤枉”了AI,AI可能在巧合之下生成了与其他人相似的作品。
AIGC作品的侵权案件责任认定,格外迷离。
“抄袭”罪名难判定
李昀锴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来认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所谓“接触”,即被告能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否则无法构成“抄袭”的物理前提;而“实质性相似”,既需要对作品做整体性判断,也需要做细节性判断,司法会从一个观众的角度,来判断作品在题材、构图或线条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然而,用普通作品著作权案件中的原则,套用在AI作品上却显得格外艰难。一方面,AI工具使用者可能仅仅使用了一些prompt,是否接触过作品是未知的;另一方面,由于AI通过机器学习同时“吃”了无数作品,使用者用AI也可能同时侵权多个作品,AI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也难以判断和明确。
“这种时候,被告能否举证,来证明作品是他独立生成的,在判定中有决定性作用”,李昀锴认为,《山海奇镜》侵权案件是第一则AI视频侵权案,在详细对比原告和被告的作品过程中,会发现不论是剧情走向,还是整体的镜头切换,整体都有实质性相似。根据腾讯科技最新了解,目前被告对这类争议依旧没有做任何回应。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的法律探究》提出了他们的建议,比如AI工具在前期数据收集阶段,采取合理的数据收集方法。此外,使用者在输出prompt时也需要尽量规避与知名艺术家或作品相关的词汇。
除了侵权行为认定问题,另一个挑战是责任主体鉴别难。在整个AIGC侵权过程主要涉及3个主体:AI本身,AI平台方,AI使用者。
爱诗科技联合创始人Jaden认为,在类似《山海奇境》AI视频侵权案件中,平台的作用就像“摄像机”,本质上是一类工具,所以对于构成侵权的作用微乎其微,“目前案件的侵权,是整体作品的侵权,主要在于核心的画面和构思”。
尽管一些声音认为,AIGC平台可以被界定为ICP(内容服务提供者),李昀锴认为,AIGC属于ISP(技术服务提供者),在这类案件中,Jaden认为平台遵循“避风港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Jaden看来,创作者在利用AIGC平台的过程中,也会付出很多心血,包括剧本、配乐、剪辑等多维度的参与,“如果未来AI平台的内容编辑参与度更高,我们会考虑从技术测加入一些识别功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AI版权法规动态发展
从目前国内的AIGC版权案例来看,中国对AIGC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比较宽松的,“往往从结果上来看,作品具有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审美表达,作者就拥有作品完整的著作权”,李昀锴告诉腾讯科技,“这也是国家鼓励文化繁荣的表现”。
李昀锴做了一个比喻,很久以前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需要有专业的摄像机,并且需要对摄像机做调焦等动作,但在技术平权的背景下,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手机拍摄出来的作品就没有著作权。”
欧美等国家对AIGC作品的规定更加严格,例如美国的一些案例中判定,“著作权法仅适用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但针对人类参与程度较高的AIGC作品,会将著作权进行拆分,让AI的归AI,人类的归人类。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的法律探究》中,描述了一则发生在美国的类似案例。
美国艺术家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创作了一本名为《Zarya of the Dawn》的科幻漫画书,其中一些图像是由人工智能平台Midjourney根据她的指令生成的。她将这本书提交给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最初获得了批准。
但是,美国版权局后来通过卡什塔诺娃的社交媒体帖子了解到,她使用人工智能平台Midjourney创作了部分内容,因此以作品缺少人类作者为由拒绝注册。版权局解释说,版权法只保护“人类作者”的作品,如果不是人类创作的,版权局将不予注册。
后来,美国版权局推翻了之前的决定,并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新决定,允许《Zarya of the Dawn》整体注册,但明确排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部分。新的注册范围仅涵盖卡什塔诺娃创作的文字和她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选择、协调和安排,Midjourney自动生成的图像则不受保护。
李昀锴认为,中国对AIGC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更合理,“这种保护能让大家更积极主动地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将更多精力放在‘创意’上。”
结语
在AIGC作品的版权争议案例中,核心评估点还是“输入”时付出的劳动,是否匹配得上“输出”时的作品,如果“付出”与“得到”之间总体归于平衡,那么版权争议的声音或许也会减少。
虽然拍摄一部影视剧的工具,从摄像机变成了手机,甚至又简化成了一串prompt,但物理形态上使用成本的降低,并不等于智力水平上的投入成本降低。“AI工具创作的作品越令你惊艳,就说明你的专业水平反而越低”,“闲人一坤”对腾讯科技说道,“对真正专业的导演而言,AI只是一个代替了摄像机的工具,它压缩了人力和时间成本,但每次使用它生成的作品都没有超出我脑海中的意向”。
AI本身没有善恶之分,它的善恶取决于背后使用它的人。即便没有AI,世间也从不缺乏抄袭者和仿冒品,AI的出现降低了抄袭门槛,随之而来需要提升的是法律法规对真正有创意的作品的保护,以及创作者的自律,而不是集中火力在AI这款工具之上。
不久之前,流传出一则宫崎骏看AI动画的视频,宫崎骏一边严肃地观看,一边表示“我永远都不希望将这项技术融入我的创作中”,这是“对生命的侮辱”。
但其实这则视频的发布时间至少是8年之前,并且宫崎骏批判的是用AI工具来刻意放大人类痛苦时的扭曲表现,说到底,他批评的依旧是“使用不当”的问题。
如果宫崎骏没有“退休”,或许我们能更快看到AI世界里也能存在更多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