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白天辉被突然判死 是应习近平所需 难有“缓“!
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白天辉因受贿罪被判死刑。 央视视频截图
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了不少墙外媒体都把对华融白天辉案的关注点放在了“有重大立功表现仍被判死”。其实墙内媒体也是如此。比如《网易》刊登的一篇分析文章就使用了这样的标题:《白天辉不立功就不会判死?贪污 10亿,这是一条生死线吗?》。
文章中举出一批已经先后获刑的巨贪们各自被“法庭认定”的犯罪金额,从而得出结论:“这就很明白了,原来,我们是以10亿为生死线的呀。”
但是,正如我们本专栏上篇文章结尾部分已经提示过的,贪污受贿金额10亿以上,同时也具备了“法庭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者被处死和被刀下留人的例子都有,前者是赖小民,后者是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
说起来,这个张中生在中共政权的超级贪官中应该是被“审理”时间最长者之一。
此人生于1952年11月,山西本土人。2013年被宣布“辞去副市长职务”时已年过60,属于正常退休。但退休次年年中即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外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年底就被宣布开除党籍,“其案件已被移交山西司法机关”。
2016年1月4日,张中生被正式批捕。两年两个多月后,山西临汾中院于2018年3月28日对张中生一审开庭,当日就宣布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判决书中说他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另外还有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接下来的过程和最终结果就令人大跌眼镜了。
我们本专栏上篇文章中已经回顾了赖小民是2021年1月5日在天津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死,当月21日就被上一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当月28日即被执行死刑。
而张中生自2018年3月28日被一审判处死刑后,二审开庭居然拖至2021年的10月19日,间隔时间达3年半之久。
而且,相比于赖小民案的二审似乎是在开庭当天就宣布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张中生的二审开庭后,主审法官一句“案件将择期宣判”,把宣布判决结果拖到了10天以后。
2021年的10月19日,山西高院宣布将一审判处死刑的张中生,改判了死缓附加终生监禁。给出的理由是:一,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二,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位于香港的涉案房产、车位,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
这被宣布“死而复生”的一刻,张中生在死牢里苦等了3年7个月零1天。
张中生二审被免死消息传出,舆论大哗。该案的审判长、时任山西省高院副院长杨宏被人民网山西频道等媒体的记者追问“赖小民被判处死刑,张中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本案与赖小民案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该审判长的回答是:张案与赖案有诸多区别。
不过,除了说张的受贿数额比赖的少,这位审判长也只是复述了张中生的二审判决书中所说的“构成重大立功”和积极退赃。
至于同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赖小民为何不能因此被“从宽”,天津二院的赖小民案审判长在赖小民一审宣判死刑之后即已经对采访他的新华社记者介绍过:赖小民检举揭发的人员属于下属公司的高管人员,其负有监管职责,且检举的犯罪线索与赖小民本人受贿行为系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所以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不予以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赖小民的“重大立功表现”不过是揭发出了一批和自己共同腐败的下属,而张中生入狱后“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份量的确不一样。不过,被张中生揭发“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的“山西某省级领导”也不过是一个副省级,二审判决书中说他“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似有夸张之嫌。
当时的张中生二审判官杨宏还对记者引述了具体法律条文来证明张中生的“重大立功”,说是法律规定“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张中生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正当、所起作用较大、所破获案件罪行较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如此说来,张中生当时所揭发的山西副省级领导应该加一个“前”字。因为唯一能够从被抓的时间对得上号,而且属于“所破获案件罪行较重”者,只有曾经担任过山西省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等职务的云公民。此人2023年底退休。退休前的职务是华电集团总经理。
这位云公民从“接受调查”到被宣布一审开庭的时间,正好是在张中生于死牢中等待二审开庭的时段里。张中生被宣布二审改判死缓的几个月后,云公民也因4.6866亿余元的犯罪金额被一审判处死缓附加终生监禁。
回想张中生被一审判死之后,墙内许多媒体都竞相转载了《法制日报》的《反腐新气象!高铭暄教授解读张中生一审为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介绍了时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对张中生案的看法。他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贪污罪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对腐败犯罪也作了“从严”规定,体现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要“当严则严”、“宽中有严”。此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
显然,高铭暄这位中国刑法界最权威人士当时也万万没有想到在一审判决中被“依法从严”的张中生,居然会在时隔3年7个月零1天后又被二审“依法从宽”了。
那么,如今也和张中生一样被一审判处死刑,且在一审判决书中还被承认了“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白天辉有多大可能和张中生一样在二审中被免死呢?笔者的看法是可能性很小。
理由之一,张中生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无“重大立功”表现的说法。也就是说,张中生是在一审被判死之后,为了保命才咬出了某位(副)省级领导,此后对揭发材料内容的“查证属实”费时费力,这才导致张中生从一审判死到二审免死的过程长达3年7个月零1天。
如此说来,除非他白天辉在一审宣判过后又抛出新的重磅揭发内容,否则无法寄希望于二审改判。笔者所认为的“重磅”标准,其一是被揭发者的地位和影响力足够大,其二是被揭发者的罪行足够严重—-贪污和受贿金额至少也要上亿才行。
理由之二,贪污、受贿总金额达10亿以上并非不能免死的唯一因素,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所谓犯罪性质。用张中生案二审审判长的话说:“犯罪数额是贪污、受贿犯罪的重要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为了全面评价犯罪的严重性,还必须充分考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赖小民和白天辉一审判决书中的定性部分。
对赖小民的定性是: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对白天辉的定性是: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不难看出,虽然对白天辉的定性内容篇幅较短,但言简意赅,四个“特别”加一个“极其”,似乎就是要绝了白天辉效法张中生的念头。
但是,也不能不承认白天辉除了犯罪金额比赖小民少了好几个亿,也没有赖小民的主动索贿情节,定性用语中也还比赖小民少了“社会危害极大”和“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更何况,根据中纪委和国家监委网站《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受贿罪的刑罚》一文的权威解释,白天辉本来是可死可不死的。
该文具体解释说:“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独立电视制片人李军在新唐人《菁英论坛》节目中表示,“白天辉2019年就被抓了,折腾了五年后才被判,这个事情应该不那么简单。5月27号,中共政治局会议审核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问责规定,重申推动金融监管要真正的做到长牙带刺,结果第二天就判了白天辉死刑,或许这也是个因素,既然要带刺儿总得干点什么。”
为了证明李军所言不虚,我们不妨再以赖小民案从批捕、进入起诉阶段到宣布一审判决结果的处理过程作比。
2018年11月7日,最高检察院官方网站宣布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赖小民作出逮捕决定。
2019年2月15日,最高检网站宣布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8月11日,一审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2020年8月14日,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宣布赖小民案涉案财物近17亿元已追缴到位,剩余款项因涉其他在办案件正在追缴。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
虽然此后到二审维持原判再到最高法核准死刑的过程甚短,以至墙内墙外评论都一致认为赖小民是被“从重从快”了,但截止一审宣判结果下达之前的那个过程,可以说是程序严谨。公开透明!
再看白天辉呢?
2019年1月22日,最高检网站宣布“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白天辉决定逮捕”。
然后就直接跳跃至5年4个多月之后的2024年5月28日的一审“开庭审理”。当天就宣布判死。
其间的过程呢?为什么要“省略”? 为什么会如此紧迫?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最高检突然要求拿出一个在狱中等待处理的“金融犯”为习近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的出台祭旗!于是天津中级检察二院和天津第二中法奉命紧急行动,有可能就是在一天之内就完成了从起诉到一审开庭再到宣读一审判决书的全部过程。如此“流水线“式的”司法”作业,上一次还是发生在”从重从快镇压反革命暴徒”的1989年6月。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