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从未见过一次正常的指居
反过来讲,正常的指居虽然一次都没见过,不正常的却是各自被玩出了无穷花样。先说个并不典型但非常离谱的案例:去年三四月份,我受朋友之托前往东北某与省份同名的城市办案。当事人是位浙江商人,被当地公安以合同诈骗罪采取指居措施,初听案情,我就认为是个无罪案件。记得看到这个案件指居文书的一瞬间,我震惊了——指居的场所,竟然是“万X阁足疗城8888号包间”。但这还不是最夸张的,在我作为辩护律师前往经侦大队要求会见后,队长手里拿着我递交的手续,竟然直接给家属(当事人的妻子)打电话说:“你让律师来会见干嘛?我直接让你见不就好了吗?”
于是,在经侦大队的办公楼二楼,出现了诡异一幕——作为辩护律师的我,被要求在一个空荡荡的会议室里等待消息,无法会见被指居的当事人;而就在隔壁的房间,在经侦队长的见证下,家属则直接和当事人本人进行了会面。但与其说是会面,不如说是单方面的劝导,因为主题只有一个,就是指居的当事人一直对自己媳妇儿说:“你只要转账给公安3000万,我第二天能被放了。”
事后证明,他们确实还挺讲信用。鉴于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顾虑,案件的具体结局在此不再展开。我后来从家属处得知,在被指居期间,这位浙商一直处于被“胡萝卜大棒”的状态,一方面要求必须给钱,否则罪责难逃;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积极向家属传递“给钱放人”的讯号,办案人员时常把当事人拉出指居点游山玩水,以示特殊待遇。
以上,可以说是指居制度被玩坏后的一个极端案例。可见,一旦启动指居,让不让律师/家属会见,当事人在指居点的生活待遇,几乎都是办案单位一句话的事儿。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当事人没有如此配合,而是坚决辩称无罪,还能不能天天放风,指居的经历会不会从天堂变成地狱?
所以,在这个猎奇的案件之外,实践中更多的指居,其实走向的都是另一个极端。正如很多人说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几个字,几乎成为了刑讯逼供的代名词。
这两年比较流行的新花样,如周泽律师所说,是“留置、指居混合双打”。职务犯罪案件当中,留置期限最多不过六个月,如果留置到期后当事人还没招供,怎么解决问题呢?许多监察机关的办法是:用公安的手续搞个其他罪名(通常是自洗钱),然后就开始名义上指居、实则继续留置的搞法。也就是虽然挂着公安的牌子在办案,实际上看人的是监委,讯问的也是监委,“挂羊头,卖狗肉”。
这种现象,在近期的海口的陈宪清案、青岛的深圳建行王业案中,都有出现。所见过搞得最过火的,是我手头上一个陕西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六个月的留置之外,被以指居等措施又搞了一年半,案件在留置两年之后才移交司法,这估计也是国内实际留置时长的纪录。而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现在我每次去看守所见他,都是坐着轮椅被推着出来的。
除了上述这种“挂羊头卖狗肉”之外,我与任星辉律师还在福建莆田遇到过另一种“货不对版”的奇葩指居。一涉恶案件当事人常住在莆田的秀屿区,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个市县如果有固定住处,则当地公安不能适用指居措施,只能使用普通的监视居住。于是秀屿区公安局想出来一个天才的办法来解决不能指居的难题:通过市局把案件交给了隔壁的仙游县公安局来办,但牌子挂的是仙游公安,具体的办案人员却还全部都是秀屿公安的人马。这样绕了一个大圈子之后,公安终于对当事人用上了预谋已久的指居措施。结果是,我的当事人本来是一个身体倍儿棒的马拉松高手,指居期间血压直接飙到190。同案的另一个当事人在指居结束被转到看守所时感慨:和指居比起来,在看守所简直像是在天堂一样。按理来说,一个比起在看守所羁押只能折抵一半刑期的强制措施,怎致如此?
再拿最近办理的两个涉黑案件来说,南阳淅川的一个涉黑案件,当事人被指居之前人好好的,指居结束后转入看守所没多久,人就进了ICU病房,最终还是没能撑过去,在去年去世了。当事人在指居后第一次见到律师时,就声称自己在指居点遭受了殴打、逼供(这个案件刑讯逼供的情况,公开开庭后再展开好好说说)。另一个湖南永州的涉黑案件,当事人在庭上声称自己在指居期间遭受逼供后,当庭展示伤口,并对天发誓:“公安在指居期间打我的事情,如果我说了半句谎话,将来我家后代男的世世为奴,女的代代为娼。”这么狠的毒誓,我也是第一次在庭上见到。
所以仔细想想,要说正常的指居、文明的指居、真正合法的指居,可能是我孤陋寡闻,但我真的一次也没见过。但要说到当事人们在指居点的遭遇,真是一个比一个残酷。没有最坏,只有更坏。我看朋友圈里,刑辩律师各色风格都有,对于很多议题观点也都难以统一,唯独对于指居,是天下刑辩人苦之久矣,都恨不得杀之后快。所以当看到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当中提到,关于指居制度的存废绝大多数学者的意见都是呼吁废除,但也有专家认为不该废除,只需对现行制度改良即可时,我真想知道这位思路清奇的专家是谁,然后请教一下他,这个制度到底该是怎么个改良法。改良版指居,不就变成监视居住就行了吗?
借用马克思的一个经典句式:XX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有的制度,倘若从制定的那一刻起就不是被用于服务什么太正当的目的,那么消灭它,恐怕才是它唯一应得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