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再添争议 公安可决定采集人体生物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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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已在8月底首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34条针对与英雄烈士和中华民族精神有关的破坏行为订出罚则,已经掀起反对声浪,认为认定标准过于主观,且法律表述不够精确。有网友指出,“第100条更可怕”。
该法草案第100条规定,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根据这条规定,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今天透过微信公众号“博雅公法”发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10条意见,其中就包括第100条。
沈岿说,对人身进行检查并且从人体上提取生物识别讯息和生物样本的措施,严重涉及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采取此措施应当在程序上严格控制。除非情况紧急,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确有必要的,可以特别令状的形式批准。
他说,将是否统一采取此项措施的权力,完全交给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不妥的。
沈岿还指出,这次修订草案有许多条款增加了罚款、拘留的惩罚力度。这种“重罚主义”的立法倾向是否合理,立法者应慎重考虑。
他说,每一个涉及加重处罚的条款,都应该给出为什么需要加重的理由,都应该给出充分有力的数据或研究来证明加重处罚是可以有效收到治理效果的。